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负有何种保护义务?
信息来源:世界杯投注平台推荐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时间: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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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仓储、物流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组织建设与本行政区域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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